种族灭绝与种群多样性
著名的哲学类 Podcast Philosophy Bites 去年12月29日邀请了伦敦政经学院(LSE)的 Chandran Kukathas 来谈“种族灭绝”的哲学问题。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》规定,符合如下任何一条即犯种族灭绝罪,应受相应惩罚:
-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一民族、人种、种族或宗教团体,包括杀害该团体的成员;
-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;
-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,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;
- 强制施行办法,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;
-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;
该公约的促成,主要是基于二战时期纳粹对于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活动,之前的例子还有一战时期奥斯曼帝国对亚美尼亚种族的大屠杀。公约对于这种罪行的定义方法,表现出种族灭绝特比一般屠杀更加恶劣的性质——对象是一个种族,而非个体。历经二战的波兰籍犹太律师 Raphael Lemkin 是公约的主要起草人。尽管几经协商后定稿的公约对于种族灭绝的定义相对狭义,而 Lemkin 当时坚持的种族灭绝定义却包含的范围更广,即不一定非要通过屠杀,只要是意图将一个种族长期消灭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为种族灭绝,包括对原有政治社会体系的破坏、对语言、文化、自我认知的消灭等等,都可以被定义为种族灭绝。
与一切广义的定义一样,这样定义种族灭绝会使各国政府都面临尴尬。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对于自己将西藏原有农奴制度的推翻颇感自豪,因其是一个真正“解放”人民的实例。1978年以来对于西藏种种的政策,包括推广普通话、兴建铁路、开放经济交流和旅游,都进一步使西藏和内陆的联系加强,与此同时西藏经济也增长了15.8倍(按官方 GDP)。于是政府乐此不疲地宣传政绩,然而却不知已将种族灭绝的指责惹上身。西藏作为一个特有的种族文化陷入危险,即便情况还没有紧急到消亡边缘,但仍然是各方争议的焦点。这一危险包括汉族人口的激增,藏语面临的危机(尽管相对其他方言较轻),以及包括达赖喇嘛的缺失等带来的宗教的变化。
当然不仅仅是西藏,许多其他国家都面临相同的难题。发达国家近年来“痛改前非”,比如英国设立苏格兰议会,以及澳大利亚向土著居民道歉,等等,都是政府开始尊重少数民族的例子。然而事情远非那么简单。Podcast 中,Kutathas 提到关于种群的两个概念——“Collective Conception”,即种群本身会给其成员带来某种程度上的好处,因此成员利益和种群本身的利益是一体的;另一个是“Corporate Conception”,即该种群本身的存在对其成员可能缺乏意义,但对整个世界有好处,因此成员利益和种群利益时常会冲突。在第二种情况下,成员可能会因为个人利益离开种群(比如离开部落,到大城市工作),这样会逐渐导致种群的消失。
个人主义者会提倡这一种做法,因为这尊重了个体的意愿,种群多样性并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。而集体主义者(姑且这么叫)则会倾向保护种群多样性。这很像保护稀有动物的情况,有些稀有动物的灭绝是由人类过度捕杀或活动造成的——如同种族灭绝,理应得到禁止;但有些稀有动物则是在顺应自然发展变化中自然灭绝的,如果人为地保护该物种,反而成了违背自然的举动,况且现实中很难判断到底哪一种物种灭亡是人为,哪一种是自然的。
谈回种族灭绝,倘若政府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服务,少数种群自愿离弃种群,那么政府是否是广义的种族灭绝呢?还是政府应该刻意保护种群,人为保持种群的传统和文化,牺牲居民生活水平,以保持多样性来作为自己的政策原则呢,那么谁又会自愿被牺牲呢?似乎人为追求种族多样性本身就是不合规律的,就像在动物园里人为圈养着一些恐龙,安抚自己没有破坏环境一样荒谬。因此,追求种族多样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成了一个“多数人暴政”的例子,少数人的自由意志会因多数人的意愿被牺牲,比如藏人就没有理由为了外面世界对“孤立异域”的憧憬而杜绝现代化的生活方式。
这里并非承认政府有权力刻意强迫消灭一个种群,如《最后一课》法国儿童被迫学习德语,即使没有屠杀,也理应被视为种族灭绝。而倘若一个种群因为成员的个体意愿而发生变化,与从前的传统越走越远,人们也没有必要慨叹种群消亡,只不过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罢了。
